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《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游戏规则。

第二条 中国足球彩票单场竞猜单场半全场胜平负游戏(以下简称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)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体彩中心”)负责组织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
第二章 游戏方法

第四条 半全场胜平负游戏以中体彩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,由购票人对指定的比赛在 90 分钟比赛(含伤情补时)主队与客队的半全场胜平负比赛结果进行投注。选择 1 场比赛为单场过关,选择多场比赛为多场过关。

第五条 半全场胜平负游戏竞猜的足球比赛,在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、英国足球超级联赛、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、德国足球甲级联赛、法国足球甲级联赛以及世界重大足球比赛中选定。当期比赛赛程于第一场比赛开赛前 7 天在公开媒介上公告,公告 4 天后开始销售,每场比赛开赛前 5-30 分钟停止销售。

第六条 每一场比赛共有 9 种预测结果:

“3-3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胜,全场主队胜;

“3-1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胜,全场主队平;

“3-0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胜,全场主队负;

“1-3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平,全场主队胜;

“1-1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平,全场主队平;

“1-0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平,全场主队负;

“0-3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负,全场主队胜;

“0-1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负,全场主队平;

“0-0”:表示上半场主队负,全场主队负。

第七条 购票人投注时,对指定竞猜场次的比赛结果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选择,构成复式投注,单张彩票购买数量不得超过 10000 注。购买者可对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,投注倍数范围为 2—99 倍。

第八条 半全场胜平负游戏每注 2 元。彩票不记名、不挂失,不返还本金,不流通使用。

第三章 投 注

第九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销售终端直接投注,也可利用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。

第十条 单场竞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过关投注,具体投注注数分配如下表:

过关投注 一关 两关 三关 四关 五关 六关
单场 1
2*1 1
2*3 2 1
3*1 1
3*4 3 1
3*7 3 3 1
4*1 1
4*5 4 1
4*11 6 4 1
4*15 4 6 4 1
5*1 1
5*6 5 1
5*16 10 5 1
5*26 10 10 5 1
5*31 5 10 10 5 1
6*1 1
6*7 6 1
6*22 15 6 1
6*42 20 15 6 1
6*57 15 20 15 6 1
6*63 6 15 20 15 6 1
二关
三关

第十一条 销售终端打印出的彩票为半全场胜平负游戏唯一兑奖凭证。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,不作为兑奖凭证,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。

第十二条 销售过程中,如遇以下情形则特别规定如下:

(一)在当期半全场胜平负游戏销售前,部分或全部场次因故发生变化,则更改相应变化场次。

(二)在当期半全场胜平负游戏销售后,如果部分场次因故提前进行,则该场比赛销售时间相应提前结束,其余场次销售时间不变;如果部分场次因故延期,超过原定开奖时间 12 小时,则该场比赛在过关投注中的所有选项均视为选中,SP 值按 1 计算,单场投注按退票处理;未超过 12 小时的,按实际比赛结果计奖。

第四章 中 奖

第十三条 每期半全场胜平负游戏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:返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 65%;公益金为销售总额的 22%;发行经费为销售总额的 13%。

第十四条 购票人投注结果与实际比赛结果相一致即为中奖。如遇特别情形,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在竞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时,每场比赛须计算出 SP 值,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各竞猜场次的单注奖金。 SP=单场总投注金额/中奖彩票的总投注金额 在竞猜的 n 场比赛中,各场次 SP 值分别为 SP1、SP2、SP3……SPn。

第十六条 奖金分配如下:

(一)选择单场过关时,设一个奖级,为浮动奖。 单注奖金=2 元 ×SP×65%

(二)当选择 2 关及 2 关以上时,设一个奖级,为浮动奖: 单注奖金=2 元 × 所选场次的 SP 值连乘 ×65%。

第十七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。

第十八条 在竞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时,进行单场投注中,如中奖奖金低于投注本金时,按投注本金进行返奖,不足部分由调节基金补足,调节基金不足时由发行费列支。

第十九条 半全场胜平负游戏设立调节基金,由弃奖收入、浮动奖奖金取整后余额以及逾期未退票的票款等三部分组成,专项用于设置特别奖,支付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。

第五章 兑 奖

第二十条 “半全场胜平负游戏”兑奖当期有效。每期自计奖次日起 60 天为兑奖期,逾期未兑,视为弃奖。

第二十一条 单张彩票中奖金额 10000 元(含)以下的,在任意销售终端兑付;中奖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,到彩票机构指定地点兑付。

第二十二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,兑奖者应予配合。

第二十三条 凡伪造、涂改中奖彩票,冒领奖金者,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,有关重大事项的通告将在彩票机构指定的报刊上登载,并在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,销售者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,购票人须自行知晓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体彩中心解释。

特别备注:按照 2009 年正式实施的《彩票管理条例》有关要求,关于弃奖和兑奖期限的条款相应调整,其中弃奖进入公益金,兑奖期限为开奖之日起的 60 个自然日。